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夠帶來公眾對法律普遍的內心確信,對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從,從而使守法變成自覺行動,使法治有了保障
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化解社會矛盾,離不開司法公正。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相當程度上都要依賴公正司法,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司法本身,也需通過公正裁判,在公眾中樹立良好形象,達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識,形成人們對司法的依賴和信仰,法治才能實現。
建設法治中國,需要眾多配套改革。其中最應取得實效、且關系全局的,我認為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標比較明確,共識比較多,從操作角度講,司法改革的內涵也比較單一,涉及的范圍有限,且有許多成熟的經驗可資借鑒。只要下決心,司法改革取得成效是可以預期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怎樣才是公正?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的裁判如能達致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實踐中可能并不盡如人意,影響公正的因素,既有內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內部因素,具體涉及司法制度的設計、運作以及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等方面;外部因素,則主要體現為外部力量對司法的干預。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應該重點研究的內容。
保證公正的制度和原則,是人類司法運作歷史經驗的總結。諸如回避、公開、平等、辯護、證據、復審等一系列程序規則,重要的都應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要使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切實感受到司法運作和裁判的公正性。
保證公正的司法運作規則,實際上是司法活動客觀規律的反映。因此,必須堅持法治思維,在司法活動中,切忌用行政思維、行政活動來取代或者施加影響。司法同樣有“去行政化”的問題。考慮到司法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司法機關在整個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時,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學識和經驗等方面,這同樣需要有一套制度來保證。
影響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權力、人情、利益等。解決權力干預問題,首先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的領導,按照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和帶頭守法的要求,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個人、單位以及組織的干預。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法治中國建設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會效果。對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權力、人情、利益等干預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的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加強黨對司法領導最為重要的體現。當然,為了避免權力的影響,有必要將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相分離,這是可以設計且做到的。
司法裁判對紛爭應當具有最終性。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夠帶來公眾對法律普遍的內心確信,對司法裁判的尊重服從,從而使守法變成自覺行動,使法治有了保障。然而,近年來,司法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在個別地方也受到一些挑戰。比如不少經司法裁判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仍再三提起信訪,或者干脆繞過司法找信訪,試圖尋找法外解決,以致矛盾糾紛變得復雜化。當務之急,應該把信訪工作也納入法治軌道,切實建立和維護法治化的解決糾紛之途。
明確司法改革目標,探索達到目標的環節和途徑,有計劃、有步驟努力去做,成功不會遙遠。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0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