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相關報道見A7版)
在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用戶押金難退事件頻繁上演的背景下,《管理辦法》的出臺很及時很必要。相比之前政策要求,《管理辦法》以問題為導向,圍繞用戶押金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亮點不少,比如,首次明確提出這類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就是一種進步。
由于共享單車、共享汽車是一種新生事物,所以,采取的是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然而一些運營企業卻不遵守相關規定與合同約定,挪用用戶押金致使押金難退。有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已倒閉,但巨額用戶押金仍未退還,有的企業雖在運營,但退押金讓用戶排隊三年。
所以,《管理辦法》規定“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很有必要,這不僅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共享經濟健康發展,因為不收取押金就不會出現押金難退,運營企業就沒有機會挪用押金,只能依靠自有資金和創新能力發展,而消費者對共享類服務也會更信任。
但《管理辦法》并沒有徹底禁止運營企業收取用戶押金,這主要是因為,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押金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市場現象,體現出對市場的尊重,也給運營企業靈活經營留下空間。另外,《管理辦法》中有一整套完善的措施規范用戶押金監管,防止企業擅自挪用。
那么,應該如何理解“原則上”三個字呢?筆者認為,其一,意思是說一般情況下運營企業不得收取用戶押金。而之前的政策表述是,鼓勵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不難看出,最高監管部門已經不再支持運營企業收取用戶押金。
其二,意思是說運營企業可采用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代替押金作用。運營企業收取押金一個常見的理由是,防止用戶損壞自己的產品。而避免這個問題可以有其他辦法,比如可以采取信用管理,一些運營企業已經在實踐了。再比如,運營企業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其三,如果運營企業確有必要收取用戶押金的,要有充分理由并要按規定操作。也就是說,不收取押金屬于正常情況,收取押金屬于特殊情況。運營企業只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操作,比如提供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不得挪用用戶押金,才能收取押金。
有了“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這一表述,恐怕運營企業很難再收取用戶押金了,因為消費者意愿和政策導向是一致的,該規定也是消費者拒絕繳押金的一個依據。如果有運營企業認為收取押金很有必要,需要拿出非常充分的理由和誠意說服消費者,就看后者是否接受。
《管理辦法》6月1日正式施行后,筆者相信押金難退事件會大幅減少。但是,之前出現的押金難退問題有的至今仍未能解決,該怎么解決現有問題,對有關部門、司法機關、運營企業等仍是一種嚴峻的考驗。要想解決遺留問題,恐怕還需要強化監管或拿出專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