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是常見慢性病之一,現代醫學還無法治愈,因此,糖尿病患者不得不終身服藥,而在浙江臺州,有一家網店宣稱,有一種食品能代替藥物降低血糖。該網店生意紅火,但稽查人員調查發現,這些所謂的保健品中都不同程度地含有西藥成分,看看配方,讓人不寒而栗,別說治病,沒中毒已是萬幸。
這家網店的行為突破了好幾道紅線,違反了好幾個法規。首先,這些產品雖然印有“國食健字”的批準編號,但批準文號是假的,包裝盒上的廠名、廠址也都無法對應。也就是說,即使站在保健品的角度來看,這些商品也屬于假貨。制假售假,違反了相關法規。
其次,宣稱保健品可以治病,可以替代藥物,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并且,與其他保健品欺詐相比,這次欺詐還打著中醫藥科學院和第二軍醫大學等機構的幌子,口氣更大,也更具有欺騙性。
第三,這類假產品表面上是保健品,暗地里卻大量添加格列本脲片、苯乙雙胍等西藥,這兩種藥都屬于處方藥,這種做法違反了《藥品管理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等法規。在產品推銷過程當中,還可能存在診療行為,因此可能涉嫌非法行醫。
一種行為存在多處違法,社會危害性也會相應成倍增加。就這一案件而言,民眾吃到了假保健品,是一種危害;把假保健品當藥吃,是第二種危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進了治療糖尿病的西藥,是第三種危害,等等。
罰責對等,是司法的一條規則,一種行為既然違反了多種法規,且社會危害性也成倍增加,就應該把相應法規的罰責綜合在一起,一個不漏地累加處罰,如此才能產生與危害性相對等的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