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日前在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宣判,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常太(化名)以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欒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我國刑法,尋釁滋事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尋釁滋事的定罪和判決力度上看,這樣的判決亦不算輕,相信是綜合了一系列因素作出的。
被告表示上訴,該案的最終結果如何,依然有待觀察。該案作為一起打人事件,在輿論場獲得遠超一般案件的關注度。這種關注,來自復雜的案情本身,讓一些人難以恩怨分明地選擇一種道德站位。“小時候你對我兇”與“長大后我就扇了你”,有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前置暴力,是數十年后報復行為的源頭,這種伏脈千里的關聯,是令一些人五味雜陳的原因所在。
就公眾輿論而言,無論是當初學校里師生關系的不當,抑或是20年后的帶有情緒的報復行為,暴力都不是解決矛盾的合理方式。暴力具有相當的延展性,可以“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同時也不難理解,由于童年陰影,這種怨恨在20年漫長的時間里,對被告正常心智造成的傷害,催生出“報仇20年不晚”的近乎畸形的報復行為。從這個角度看,案件判決其實并不意味著反思止歇。
一方面,輿論理當對毆打教師者作出譴責,這樣的暴力報復行為,無論對當事人雙方,還是對社會道德準則都帶來了巨大傷害;另一方面,也需要嚴肅看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問題,如何構建健康的師生關系、家校關系,保證他們的成長過程中的身心健康,無疑還應付出許多努力。
在數十年之后,曾接受過“暴力”教育的學生,是否能夠放下過往,與歷史和解,涵養出健康的行為規范,仍是公眾和所有教育工作者需要關注的。如果能夠借此形成公共層面的反思,促進形成更加健康科學的師生關系、家校關系,那么,對該案的討論,也算有了更加積極的現實價值。
我們也要看到,在20年前,青少年保護、校園環境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存在不少漏洞的,這也應當成為今天的鏡鑒。今天的青少年,理當生活在一種怎樣的學習生活環境中?該案給了我們一些啟示。
(作者:夏研,系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