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一周年之際,7月26日下午,青島市發改委副局級領導干部于原明與網友就“物業服務收費政策”進行交流時說,“普通住宅連續空置六個月以上的,由業主向物業公司提前提出書面告知,經雙方確認衡量標準后,從房屋空置之日起,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按60%交納。”
空置房到底該不該交物業費,應該怎么繳,為此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但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此有明確的界定。其實,居民房屋空置是有多種原因的,如:有的業主購房后,房屋要裝修,裝修完以后還要通風、透氣,新房可能一兩年都住不進去;有的全家去了外地打工或者做生意,有的可能幾年都回不來,因而房屋空置在那里;有的人為了兒女結婚,預先購了房,但結婚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因而暫時空置著。
空置的房子物業費到底該不該繳,對于房主來說,他們沒有入住,從心底里來講,確實一分錢也不想繳。自己還沒有入住,沒有享受到物業的服務,物業要求他們繳納物業費,確實有點接受不了,也確實有點不公平。現在,一個家庭有幾套房是很常見的,因為一時住不著有的可能要閑置好幾年,沒人住卻要他們交納物業費,確實有點說不過去。從物業公司的角度來講,肯定希望全額收取。不管居民住不住,各種物業管理還得照常進行,比如:保安、保潔工不管小區的空置率多高,還得正常配備;樓道在打掃時,總不可能選擇性地打掃,把空置房屋的樓道避開吧。再如:這些空置房如果有小偷等闖入,總不可能不管不問吧。再說,如果對空置的房子不收物業費,勢必會減少物業的收入,增加物業的成本,甚至可能出現虧空,從而影響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
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空置房業主雖然沒入住,但其實也一直享受著物業的服務。繳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也是應該的。而對于業主來說,房屋空置著,平時不居住,沒有停車、沒有使用電梯、沒有產生垃圾等,如果讓他們全額繳物業費,確實有點不合理,但繳納60%的物業費是應該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現在許多地方的物業公司強行要求空置房必須100%交付物業費,如果不繳,一旦開始使用時,必須補齊,不補齊的話,就用停止供水、供電、供暖等逼居民補繳物業費,從而引發了矛盾和沖突。因此,拿出一個折中的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才能減少這種矛盾和沖突的發生。青島對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物業費按60%收取,這樣的規定比較公平合理。
這樣既照顧到了物業的利益,同時也照顧到了空置房居民的感受,有了這樣的規定,可以減少居民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小區更加和諧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