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電視臺8月11日報道,河南鄭州的張女士從2004年開始無償獻血,共計九年時間,2018年其母親有病需要用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可以免交或減免一定費用,可血站要求證明張女士母親和張女士的關系。張女士把所有證明都拿出來了,但血站還是不認。最終,經記者協商,血站負責人表示可以報銷。
又見“我媽是我媽”證明!這類親屬關系證明曾經驚動過國務院,李克強總理曾公開批評這是“天大的笑話”。公安部也明確強調,“不再開具的18類證明”中就包括親屬關系證明。但張女士的經歷顯然說明了現實生活中奇葩證明遠沒有徹底消失。
從相關用血管理政策角度看,血站是考慮現實中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現象,有必要搞清楚獻血者與用血者之間是否為相關規定中的親屬關系。2012年《河南省衛生廳關于做好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臨床用血報銷工作的通知》也規定,無償獻血者家庭成員在報銷用血費用時需提供的證明包括:“與獻血者關系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派出所證明、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證明”。
而要開具“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是極其繁瑣、擾民的——即便“多跑腿”,也并不一定就能順利得到證明。
實際上,在此前相關清理證明事項工作中,國務院、司法部多次強調的“六個一律取消”政策,已給出了明確的答案——“能夠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為此,不久前司法部專門發布《關于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司法部解釋,所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事項時,申請人無須再出示相關證明,只需“書面進行承諾,已經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同時也愿意承擔承諾不實的法律責任”,這時候行政機關就不再向申請人索要證明,而是直接予以辦理,之后,行政機關通過核查、網上信息互聯互通來審查這些條件。
很明顯,如果在家庭成員用血過程中施行上述“告知承諾制”,取代“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新聞中的難題就迎刃而解。不僅民眾無須再為此類證明費力跑腿,也能有效提升無償獻血制度的公信力。如據此前媒體調查,許多人無償獻血的積極性之所以不高,57.3%的人表示是因為“免費用血手續繁瑣,人們缺乏動力。”
有鑒于此,人們有理由期待,在用血管理過程中,盡快以“告知承諾制”取代“我媽是我媽”式親屬關系證明。在其他社會管理領域,類似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也可以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