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長沙某養生館SPA組的楊女士,因當月業績未達公司制定標準,被懲罰生吃朝天椒及苦瓜。連吃4根朝天椒后,楊女士胃部出現不適,并當場暈倒,送醫診斷為“淺表性胃炎”。據楊女士提供的手機視頻顯示,當天全組有近十名員工都接受了這樣的懲罰。更讓她沒有想到的是,就在家休養期間,公司還將她踢出了工作群,店內的工牌、工號也被撤換。(《湖南都市報》10月20日)
該公司祭出這一絕招,對被罰員工的“殺傷力”可想而知,楊女士“中招”送醫就是例證。盡管不排除,或有員工在接受如此懲罰后會“痛改前非”,或為避免被如此懲罰而“如履薄冰”,進而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但嚴格來說,這種侵犯勞動者人身健康權益的規章制度,已有違法之嫌。
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憲法》明確作出規定,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與健康是國家的職責。如果公司侵犯勞動者人身健康權益,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侵權責任。
當然,除了民事法律責任,公司方面還有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則具體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就是說,如果違法了,公司就算拿著“家法”來說事,也將“無濟于事”,勞動者有向部門投訴和舉報維權的救濟渠道。
從公司的回應看,這種懲罰性制度“已征得所有員工認可”,“事發后,意識到執行前期存在疏忽”。老實說,作為公司“家法”的規章制度,即便是所有員工都認可,也不代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免于有關部門的責任追究。再說了,相對于強勢的公司,處以弱勢地位的員工,話語權本來就有限,當規章制度擺在面前,大家的可選擇余地著實不太多,誰又愿意拿著自己的飯碗去冒險“斗爭”呢?
此外,在楊女士生病住院期間,該公司還“將她踢出了工作群”,“視為自行離職”,“店內的工牌、工號也被撤換”的做法,也值得推敲。盡管《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楊女士“淺表性胃炎”醫囑休息期,也不過一周,但要看到的是,她的“患病”住院,并非是自身原因,而是公司侵權所致。更何況,這段時間,楊女士也并沒有完全脫離工作,一直在與公司進行維權交涉。在這種情形下,不應以“自行離職”來對待。
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見證了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目前,涉事的養生館已支付楊女士治療期間所有醫藥費,體現了一定的誠意。但是,僅有醫療賠償還不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必要介入,查明有關“規章制度”“強制離職”等做法是否違法,并視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