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于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該部法律所列出的違法行為,除了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之外,還把“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行為納入懲戒范疇。這意味著公職人員造假本人檔案,將被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公職人員檔案造假問題由來已久。從身份、年齡、履歷、檔案均涉及造假,被稱為“一身是假”的河北石家莊某部門原副書記王亞麗,到一路造假被稱為“百變局長”的山西河津市住建局原局長薛新民,近年來,公職人員檔案造假被頻頻曝光。公職人員檔案造假,不僅會導致造假者個人信用的破產,也讓政府的公信力悄然流失。畢竟,公職人員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其造假個人檔案的行為,透支了政府的公信力。在這種意義上,遏制公職人員檔案造假,不僅關乎政治生態的風清氣正,也關乎政府的公信和權威,無疑需要以嚴肅的法律責任追究來根治這一頑疾。
任何違法行為的滋生和蔓延,都有其特定的土壤。公職人員檔案造假行為屢禁不止,雖然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與檔案信息不能共享所導致的技術把關難密切相關,但關鍵的癥結還在于對造假行為的責任追究不力,尤其是法律責任追究的長期缺位。須知,對于這種利益博弈驅使下的造假行為,如果僅止于追究政紀黨紀責任,而不追究其法律責任,那么必然會讓造假者滋生“法律奈何不了”的僥幸和囂張心態。故此,要真正遏制公職人員檔案造假不法行為,強化法律責任追究也就成了必然選擇。
“法者,治之端也。”此前,相關部門對公職人員檔案造假行為的懲處,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造假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雖然公務員法明令公務人員不得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但對其法律責任的追究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實踐中不便操作,導致對造假者的責任追究大多止步于黨紀政紀層面。
同時,由于黨紀處分條例和公務員處分條例不能覆蓋所有公職人員,讓職能部門對一些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沒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公職人員,在其造假行為東窗事發后,在責任追究方面面臨“于法無據”的尷尬,從而讓黨紀政紀處分不能覆蓋的部分公職人員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有隙可乘,顯然更需要法律責任追究的及時補位。
此番正式施行的政務處分法,除了對公職人員造假個人檔案的處分實現了全覆蓋外,最大的亮點在于對造假行為的責任追究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根據該法第29條規定,公職人員造假個人檔案,輕則記過或者記大過,重則降級或者撤職。這種層次分明又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更有利于加重造假者的法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其所產生的以儆效尤警示效應,是黨紀政紀處分遠不能相比的,必能在實踐中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法善治最大公約數的實現,都須以嚴格的執法為基本前提。值此政務處分法施行之際,期待相關部門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踏石留印的勇氣,不折不扣地把對造假個人檔案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從而以法律責任追究的“鋼牙利齒”威懾效果,讓廣大公職人員切實守住不造假個人檔案的法治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