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報道,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根據該條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文明行為規范,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瀏覽手持電子設備或者嬉鬧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如今,隨著智能手機的出現,也誕生了神奇的“低頭族”。吃飯、走路、逛街、過馬路,不分場合地刷劇、聊天、看短視頻,這是“低頭族”的特征。可是,一心難二用,更何況是在車水馬龍的馬路上。翻看新聞,因為低頭玩手機過馬路引發交通事故的慘痛案例并不少。之前,媒體就報道了廣東中山一名女子夜間低頭玩手機過馬路,與一正常行駛摩托車相撞,造成一死兩傷的嚴重后果。
“低頭玩手機”過馬路,并不能因為行人的身份,就能逃避法律的懲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作為行人,邊過馬路邊玩手機,不僅難以及時規避可能出現的危險,更會因無視交通信號燈,盲目穿越人行橫道等,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妨礙,將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或行人置于莫大危險之中。因此,對于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的行人,理應就危害道路交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這些“低頭族”,可“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法律赫然在列,固然在面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卻也有條款不夠具體、指向不夠清晰的缺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何為“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并沒有作出明確列舉,將“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納入嚴禁范圍。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也明確,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一次記2分,但這些更具體的規定,主要針對的還是機動車駕駛員,而不是玩手機過馬路的“低頭族”。鑒于國家立法相對抽象,在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進行“修繕”“補缺”,就顯得尤為必要。
審視剛出爐的《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秉承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精神,明確將“低頭玩手機”過馬路列入違法范圍,并在法律構建的框架內,確定了“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于執法部門來說,有了這些更具體的規定,就能“按圖索驥”進行操作,對那些肆無忌憚、危害公共安全的“低頭族”作出處罰。違法必然接受懲罰,對于付出違法成本的“低頭族”,比起空洞的說教,無疑更有教育意義。從更廣泛的層面看,嘉興市出臺的這一地方性法規,也是一記響亮的警鐘,有利于更多的“低頭族”及早打消僥幸心理,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當然,基于國家立法的先天局限性,嘉興市這一地方性法規的處罰力度,與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的現實危害性相比,還很難說“恰如其分”。畢竟,區區“警告”“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于很多普通的違法者,還難以帶來刺痛的感覺。從長遠看,有必要推動國家立法的步伐,適當加大處罰的力度。隨著立法的逐步健全完善,“低頭玩手機”過馬路的亂象,才會得到更有效遏制。